海南共享农庄用地政策之十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9-13 00:33:01 浏览次数: 32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15〕26号)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特殊用地政策。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充分考虑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需要,进一步加大设施农用地政策支持力度。明确用地政策支持范围,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改进用地管理方式,将原来的用地审核制改为备案制,通过规范用地协议行为、公告用地条件、强化乡镇政府监管、备案核实等,提高管理效能;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引导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联合建设和共同使用晾晒场、粮食仓储、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率;主动公开政策规定,及时公开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管理要求,做到主动服务、具体指导,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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