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特殊用地政策。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充分考虑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需要,进一步加大设施农用地政策支持力度。明确用地政策支持范围,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改进用地管理方式,将原来的用地审核制改为备案制,通过规范用地协议行为、公告用地条件、强化乡镇政府监管、备案核实等,提高管理效能;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引导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联合建设和共同使用晾晒场、粮食仓储、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率;主动公开政策规定,及时公开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管理要求,做到主动服务、具体指导,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