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共享农庄用地政策 之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7-09-13 00:33:15 浏览次数: 29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7〕60号)

 
    (二)加大农业用地用海保障力度。加大农业用地保障力度。规范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规模。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贯彻农业部等11部门下发的《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精神,落实休闲农业用地、财税、融资等政策,促进休闲农业健康发展。鼓励畜牧、种植、林业循环发展,鼓励利用撂荒的非基本农田以及尚未造林的规划林地,发展农牧、林牧结合的高效经济。对确需在规划林地上新建规模化养殖设施的项目,应依法按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规范水产养殖用地、用海管理,市县编制出台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与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相衔接,明确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开发规模,指导产业规范发展。优先支持深水网箱养殖和碳汇渔业项目用海,保障其陆域配套服务建设用地。(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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