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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是在农业农村厅指导下,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完善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对各地休闲农业企业的组织、协调、服务和指导,提高优秀休闲农业企业的发展能力,积极推动海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发展,加强海南休闲农业的交流,为海南休闲农业产业搭建一个高层次的服务平台。目前协会有320家会员单位主要由二大主体组成,农家乐(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休闲农家、民宿、农家饭店、农民自有采摘园、垂钓园)和休闲观光农园(庄)(采摘园、垂钓园、市民农园、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农园、农业公园、农耕文化园),同时欢迎各相关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共同为海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服务,共创美好新海南。

协会会长:张涛
协会执行会长:吕静
协会副会长:陈 亮、周 浩、吴昌松、梁 坤、吴能义、吴坤武
协会秘书长:黄文斌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四东路大成公寓F3-5-2
联系电话:18789808915

邮箱:1004137232@qq.com
网址:www.xiuxianhn.com


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Leisure agri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L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南省农业、旅游相关企业及策划、咨询、顾问机构,农业、旅游投资机构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国内来海南的各类农业、旅游企业等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区域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会员开展经济交流活动,沟通会员与各界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业界意见,促进会员与各界、会员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和联系,汇聚农业、旅游专业人才和机构,为业界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竞争力的提高,为促进海南农业、旅游生产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农业、旅游相关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交流活动,搭建农业、旅游交流平台,配合政府举办和协办各种农业、旅游指导交流活动,推动和促进海南休闲农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协助政府完善休闲农业市场环境,提供农业开发指导服务,乡村旅游服务,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制定行业自律守则。
(三)向政府反映业界意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沟通会员和各界的联系。
(四)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休闲农业方面的业务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与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
(五)帮助企业品牌提升,产业升级,渠道建立,扶持孵化3-5家上市公司。
(六)积极宣传海南省的休闲农业政策和环境,促进海南省休闲农业和旅游环境的改善,促进农业企业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受理和协助办理会员投诉服务,维护会员在国内外业务开展交流中的合法权益。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和发行协会刊物,为会员举办各种讲座和培训活动。协助政府评选选拔样板企业和星级企业。
(九)办理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单位会员系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类涉农企业和旅游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系指从事农业、农村、农民及旅游、休闲、度假相关服务和相关业务、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业负责人和社会人士。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农业、休闲、旅游领域从事该项业务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团体及个人;
(四)需要寻求支持协助的农业、旅游相关企业和机构。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具入会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匾。
(四)同时在本团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员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同时时在本团体网站、微信公众号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质、思想素质好,热心服务行业,热爱本会,愿意为本行业无私奉献;
(二)本会会员。在本行业从事相关业务至少一年以上,熟悉业内情况,善于团结会员,业内口碑好,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三)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吕静。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本团体获取报酬。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二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在我省休闲农业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企业会员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
会费收缴依据

 本办法依据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精神和《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章程》制订,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二、 会费使用范围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分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经费。

三、会员义务

 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的会员,应根据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按时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四、会费标准

1. 会员单位:每年2000

2. 理事单位:每年5000

3. 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

4.会长单位:每年100000

五、会费收缴时间及办法

会员于每年的1022日前,通过汇款、现金等形式,将会费直接交至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新会员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会费。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开具财务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员因特殊情况可书面申请缓缴或减免会费,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费管理

 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费由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审计,按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协会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本办法经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讨论通过执行,解释权归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