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共享农庄用地政策之九《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17-09-13 00:31:34 浏览次数: 2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
 
(琼府〔2017〕65号)

 
(三)落实用地政策。 对农庄中发展设施农业的,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依法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共享农庄”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整合、置换等方式,重点支持发展“共享农庄”和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逢建必报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农垦农场通过盘活农村及农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可用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源发展“共享农庄”。农庄建设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经批准后,应优先保障林地征占用定额指标,并按照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合理的农庄土地利用控制下可适当建设住宿、餐饮等设施,延长消费者在农庄内停留的时间,增强农庄的休闲度假功能。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重点支持发展“共享农庄”。(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鼓励文昌市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政策发展“共享农庄”,取得经验后适当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文昌市政府)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厅)出台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性文件,积极盘活撂荒土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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