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2-01-07 00:52:35 浏览次数: 163

琼农规〔2021〕4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7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责任主体。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机制下组织开展建后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二章 管护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2011年以来建成并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其工程设施应纳入管护范围。管护主要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田间渠系工程、排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小型塘坝、水井、井房、泵站、田间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确保田间道路、机耕路完好,维持路面平整、路基完好,无杂草、无杂物,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整体充分发挥作用,项目建设的农田防护林要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倒扶正。

(三)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管护。各灌排渠道、田间道路、输配电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完好,围栏和公示、警示标志完整无损,信息清晰。

(四)确保项目发挥效益。在管护范围内发现高标准农田撂荒现象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负总责,每年将管护财政资金纳入预算充分保障,统筹安排管护经费,足额保障管护工作需求。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共同确定管护主体,管护主体主要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的专业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明确管护主体职责,并将管护主体、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及期限等在项目区公布。

(一)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的,应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统一管理,开展管护。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专业机构作为管护主体的,应在管护协议中明确管护职责、内容、标准、经费、检查考核要求等内容。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管护主体积极吸纳当地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参与管护,并按时足额发放酬劳,促进农民增收。

各类管护主体均应安排专职管护员。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管护主体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服从防汛防风防旱工作统一调度,接受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村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费用、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专职管护员应定期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汛期应加大巡查频次,每次巡查应填写记录并报管护主体存档。发现破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专职管护员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各类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等。市县应建立财政补助和农业水费收入、经营收入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投入机制,统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一事一议”政策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工程审计结余资金、其他农村社会事务管理资金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保障管护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局部整修和岁修,购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维修材料、设备所需汽柴油,以及发放专职管护员的酬劳等;委托专业机构作为管护主体的,应依据合同内容合理支付费用。

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或其他行政事业费开支。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应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公示。

日常维护主要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主要对工程设施局部或表面轻微缺陷和损坏(含灾毁)进行处理,保持设施完整、安全及正常运用;岁修主要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进行每年或周期性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工程管护责任落实情况、队伍及制度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乡镇项目及资金的依据,相关结果及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情况作为对市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管护资金倾斜支持,考核结果较差的给予通报,对因落实管护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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