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21〕22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1年海南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于7月中旬发放完毕,各市县(洋浦)在收到省级方案后,尽快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于7月25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65339342、厅计财处65338367;省财政厅农业处6855825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海南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为促进我省粮食生产,通过资金补贴,降低生产成本方式,支持粮食生产,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粮食生产,发展适度规模种植,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农民、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市县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
各市县(含洋浦)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水稻、番薯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四、工作程序及职责要求
(一)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农户、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
(1)农户(含承包户)据实填写《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之一)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均为复印件)等凭证,由本村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册,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粮食播种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公示时间5天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乡镇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当地市县农业农村局(含经济发展局,以下类同)。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2.农场职工、农场连队、农场场部(居)、乡镇政府
(1)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县、乡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之二)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承包权证证明(未有承包权证的,补签承包种植合同,复印件),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尤其种植面积),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
(2)农场场部或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收到申报材料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对某一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农场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农场(居)为单位在所在农场场部或居办公场所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公示时间5天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农场场部或居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农场(居)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所属乡镇政府或函报市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场(居)职工申报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二)市县(洋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1.审核函报材料。市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各乡镇政府、农场场部(居)函报文件、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后,负责汇总全市县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具体核查比例由市县自行明确),尤其对某一乡镇、农场(居)的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根据附件1、2分配到市县的补贴资金和绩效目标,核实全市县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测算本市县每亩实际种粮补贴标准(可低于或高于省级测算标准),制作补贴资金分配表,出具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向市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审核、公示并发放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局收到市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发放补贴资金函件及申报情况总表和电子文档材料后审核,确定本市县每亩实际种粮补贴资金标准;市县农业农村局制作公示表(格式见附件5)并在当地市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财政局出具发放补贴资金意见,并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市县补贴资金额度,制定印发省级实施方案并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时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在收到省级方案5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印发乡镇政府和农场(居)贯彻实施,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本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和农场(居)要按时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发放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下达后,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年度工作经费,确保补贴顺利实施,并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到本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和农场(居)。工作经费用于交通、宣传发动、各种资料(申请表、图表、档案装订)印刷、办公纸笔、村级以下劳务补助等。
(三)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至市县政务网,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给农户(农场职工)填报。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镇政府、农场(居)、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档案,确保补贴实施有据可查。
(四)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种粮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场(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印制工作程序及职责图表,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五)强化资金管理。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2020〕71号)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实际种粮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加快发放进度,建立周报制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市县,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要于今年7月中旬完成发放任务。要按时报送信息,市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同本级财政局对接,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数据,建立周报制度,从7月份起每周一将进展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种植业处)。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做好补贴工作总结,于2021年7月2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七)强化监督检查。省、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对补贴发放进度慢,未及时发放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全省通报、约谈。
附件:1.2021年海南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
2.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表之一
(农户参考格式)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表之二
(农场职工参考格式)
3.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请情况公示(村委
会、农场、居参考格式)
4.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公示(市县农
业、财政部门参考格式)
5.市县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周报进度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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