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规〔2021〕4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厅直属中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教育部《关于支持海南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实施方案》(教发〔2019〕5号)、《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教材〔2017〕4号)和海南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琼教〔2017〕9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建设,适应海南省研学旅行发展需要,打造海南省研学旅行特色新名片,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品牌效应,结合海南省研学旅行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教育部《关于支持海南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实施方案》(教发〔2019〕5号)、《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教材〔2017〕4号)和海南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琼教〔2017〕9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建设,适应海南省研学旅行发展需要,打造海南省研学旅行特色新名片,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品牌效应,结合海南省研学旅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评估认定对象及原则
(一)评估认定的对象。
具备法人资质,场地在海南省,管理运营秩序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现有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生态保护区、自然景区、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创新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艺制作坊、示范性农业基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以及大型公共设施、重大工程基地等),均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评估认定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
(1)申报单位自身及周边有可开展研学的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国情、国防科工及自然生态等教育资源。
(2)申报单位的研学课程方案目标明确,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可行性、趣味性及可测评性。
(3)申报单位的研学课程内容要着眼于学生需求,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实践性原则。
申报单位的研学课程资源,有利于帮助中小学生了解乡情、市(县)情、省情、国情,开阔眼界,提升学生的家国情怀;有利于中小学生探究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拓展视野、提高实践能力,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健康的审美观念。
3.安全性原则。
申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确保学生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安全。
4.公益性原则。
申报单位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评上省级研学基地后要对中小学生实施门票优惠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费用减免措施。
二、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评估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在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组织开展研学基地评估认定的通知后,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1个月内向所在市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报,提交的资料包括:
1.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
2.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
3.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佐证材料及近三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成立不足三年的申报单位提供成立至今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出具);
4.申报单位内部设施设备等功能布局图及能同时容纳不少于200名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佐证材料;
5.研学岗位管理责任机制及与周边医院联动救治机制材料;
6.符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理念,并且主题鲜明,利于培养学生探究能力的研学系列课程。
(二)组织评估。
1.由申报单位所在市县教育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中《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市县初核情况表》(见附件1),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审核,并将所有初核条件均合格的申报单位名单报送海南省教育厅。
2.由海南省教育厅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熟悉研学旅行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根据本办法中《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评分表》(见附件2),对市县报送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及现场评估。
3.经专家组评估,申报单位所得分值不少于250分(总分300分),其中带星号项目的得分不低于分值的80%时,可列入拟认定候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
由海南省教育厅将拟认定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并颁发相关牌匾。
三、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扶持政策
(一)被认定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海南省教育厅可择优向教育部推荐参加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评选。
(二)市县教育局组织辖区内中小学生到省级研学旅行基地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可在下一年度按相关规定向省里申报研学旅行奖补资金。
(三)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可优先考虑将日常管理规范、考核优秀的省级研学旅行基地列入向中小学校重点推荐的研学旅行基地名单。
四、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管理机制
(一)加强日常管理。
1.省级研学旅行基地应结合学生需求和自身资源禀赋,持续开发与自然类、历史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劳动类等相关课程,且有利于学生参与和体验的研学活动。
2.省级研学旅行基地应接受海南省教育厅和省直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及监管。
3.省级研学旅行基地每年应向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研学旅行情况总结及数据。
4.省级研学旅行基地应配合中小学校研学活动的管理要求,建立学生研学活动档案并及时反馈学生研学活动评价情况。
(二)实行复审制度。
1.对已认定的省级研学旅行基地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复审。复审工作由海南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复审工作程序参照评审程序进行。
2.复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达标包含以下条件:(1)年平均接待研学旅行学生数不少于5000人次;(2)按《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认定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评定,总分值不少于250分,带星号项目的得分不低于80%。(3)1年内学生、家长、学校满意度不低于90%的。
3.对达不到上述达标条件要求的基地,复审暂缓通过,并予以半年时间整改,经过整改后达标的,继续保留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经过整改仍未达标的,取消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撤回所颁发的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存在以下问题的,海南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撤回所颁发的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的;
3.有违规违法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起实施,试行3年。
(二)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三)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县的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及管理办法。
附件:1.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市县初核情况表
2.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评估认定评分表
3.海南省研学旅行基地申报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http://edu.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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