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日期: 2018-12-23 23:58:44 浏览次数: 227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休闲农业行业整体经营秩序,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海南休闲农业行业是指海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休闲农家、民宿、农家饭店、农民自有采摘园、垂钓园、休闲观光农园(庄)(采摘园、垂钓园、市民农园、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农园、农业公园、农耕文化园、共享农庄等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及农副业生产、销售、科研、服务的行业。凡已加入海南省休闲农业行业协会的企、事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都应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海南省休闲农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协会倡导我省全行业从业者积极加入海南省休闲农业行业协会,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认真履行本公约,从维护“三农”和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海南省休闲农业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休闲农家、民宿、农家饭店、农民自有采摘园、垂钓园、休闲观光农园(庄)(采摘园、垂钓园、市民农园、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农园、农业公园、农耕文化园、共享农庄等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及农副业生产、销售、科研、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负责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本公约成员应遵守以下条款: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尊重知识产权,严禁盗用他人产品品牌和包装。 
第九条 不能通过媒体或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他人。 
第十条 把维护“三农”利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农业产业行业自律的根本任务。  
第十一条 不做虚假广告、不使用虚假证件、不误导消费者,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业道德规范,共同维护农业产业行业信誉,促进本行业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海南省休闲农业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农业产业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敦促检查。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在本行业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六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提出或经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 2016年12月24日召开的海南省休闲农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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